今天到區公所調解上個月的車禍事故糾紛,工作損失的部份對方以打聽到我無業且無確切的薪資證明,我個人之前所在職的公司是只有20多人的小公司,薪資袋上只有計算天數跟加班、扣除請假天數之後的總結!
對方一直死咬著這不能做為證明,還要我向公司提告請問薪資袋不能做為薪資證明嗎?
一、薪資袋可為薪資之證明。
二、可查些判決來佐證讓法官相信。
三、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函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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