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今天收到法院傳票,因前同事離婚官司,傳喚我當證人,我與當事人有傳賴被翻拍,男方否認 所以傳喚我到庭,我該如何申請不到庭狀書,因去年同事老婆與我有提告傷害案 ,我是上訴人要求當庭和解及請檢查官要求對方寫悔過書,全案落幕 如今又收到法院傳喚,我可提書狀因前傷害案拒絕出庭嗎?
您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您好,證人有出庭作證之義務,若真的忘記事情了,就據實說忘記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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