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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拆夥

  •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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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20:43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6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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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公司合夥如果沒有簽訂契約…如今因個性及理念不合拆夥…本人並不要追討之前合夥時出的資金…只是想要追討之前尚有少領的薪水及變更合夥時購買車輛貸款之連代保證人…反被公司反咬說要告我…少領的薪水只有口頭說要補貼公司開銷不足3個合夥人都少領…還要追討公司合夥時營運支出分擔損失…偏偏合夥人另外兩人是夫妻其中一人不可能幫我說話…請問如果沒有簽訂合夥股東契約的話…是否能算是合夥股東…本人需要履行像簽訂合夥股東契約那樣要負連代責任嗎…需要一樣要賠償公司損失嗎?如果要追討少領的薪水及變更連代保證人有機會嗎…謝謝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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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7 12:34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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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退夥後仍須對退夥前合夥事業所負債務負責。

    2、如果合夥事業財產有明顯減少經營不善等情形,您可請求合夥事業除去您的保證責任,不過在

         銀行方面您仍是保證人

    3、您可請求合夥事業支付積欠您的薪資,但要注意薪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所以您只能請求五年

         內之薪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