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資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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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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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您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持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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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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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安遠律師 答覆:
如果調解成立筆錄上有「加速條款」的約定,例如「如有一期未按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建議您可以先聯絡公司請其履行,如未獲善意回應即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以我處理勞資爭議的經驗,有些公司會在勞工(動)局調解時讓步,因為主管機關有檢查權,公司一般不喜歡受檢,所以先給主管機關面子,以免被開罰。然而公司未來仍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據我客戶所言,是為了樹立公司管理的威信。因此,建議妳仍宜做好證據保全,以防萬一。
如有其他問題,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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