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當頂下一間店,合約有寫包含客戶資料跟社群網站(為不公開社團)都要一起給。而前店長也有給,在不到兩個月他又自己創立社團也是不公開而會員都是一樣的,這樣我可以用什麼法條要他賠償呢?還有客戶資料這樣不屬於公司嗎,這不算是我跟他買的客戶資料嗎?而也有發現他訂的商品跟我差不多雖然只有發現一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除非有約定,否則很難證明對方有侵害您的權益。
2、也難以證明您受到什麼樣的損失需要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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