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有件事情想請教一下 我內人父母均不在與阿嬤同住(房子用租的),她的叔叔於民國91年買入一間房子(磚照中古屋價錢不清楚所以也不知道已付款多少),於民國97年時說諒及我內人要照顧阿嬤生活,詢問過內人同意,便將房子過戶及買賣給內人(內人目前還在背房貸),最近她叔叔資金周轉不靈,便向內人提到這間房子當時是好心過戶,現在需要內人將房子過戶給她,至於內人當時買賣多少就還多少給內人,否則就要提告侵占。請問這樣我們該去理會她叔叔嗎?內人是否算侵占?我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是以買賣的方式轉讓給您的配偶,則您的配偶已經取得所有權,不會有刑事侵占的問題。
2、不過還是要釐清當時後有無清償價金,否則對方可以解約要求返還房屋。
請教曹律師 清償價金是什麼意思?
那叔叔如果主張當時因看在要照顧阿嬤而低於市價賣給內人將追討符合市價部分金額這樣是否合法
以上感謝
此種主張並不合理。
算是半買半送,則無理求再行請求送的部份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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