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底到高雄做了一件商標法的筆錄,因為之前在以物易物的網站換皮夾,對方標示4800元,因為本身也沒有買名牌包的習慣,換物之後發現也沒用到,在露天賣掉當家用,因為本身拍賣都是賣家裡沒用到的,所以以890賣掉,筆錄時也是如此告知,因為不知道是假貨,如果存心也不會賣那麼低。
今天接到電話說我開庭日期,看我是否私下和解,我反問他跟誰和解,他說是代理商委託人來抓販售假包的,私下和解看金額怎麼談,可是還要開庭。
那當時警方也沒告知我是有所謂什麼代理商委託的
那現在該如何?困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表明有和解之意願,並請檢察官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 ... (恕刪)
本件可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應,但還不是很明瞭(╯?╰)
地檢的意思其實就是問您有無意願跟對方談和解賠給對方一些金額,若願意的話,就如謝大律師所述,可請求法院安排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做成調解筆錄,至於私底下的一對一(就是只有您跟代理商單獨)比較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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