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未滿18歲援交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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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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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能會涉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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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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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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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既涉及刑事責任,還是建議有律師協助處理較妥,可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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