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支付命令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03 14:16
- 文章人氣:138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性質為非訟程序,兩造為「債權人vs債務人」(新北地方法院),又因係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故部分法院會在裁定上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vs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時轉換為訴訟程序,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屬原、被告關係。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