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後可依民法979-1要回聘金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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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9 18: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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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契約怎麼寫,如果沒寫好女方還可向男方要剩餘財產差額半數。這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二年,二年內對方可能請求。當然如果你們有寫拋棄其他財產上權利,就不能要。
二、不建議去提這個因為可能偷雞不著蝕把米。
三、我幫你查了判決,士林地院92年度婚字第257號判決援引最高法院判例,駁回原告返還贈與物之請求。這個既有判例女方要答辯應該是挺容易,是以你這樣告敗多勝少還可能被反訴,不建議提告。
四、長輩還不懂的話可約來律師事務所我講與他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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