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親戚在外面借錢簽本票,已經約定好時間要還錢,但想說要早點解決,所以打給債權人要改日期,,可是打給他後卻發現聯絡電話已經停用,另一隻電話空號,但本票還在債權人身上,若是到原本約定日期債權人也沒有聯絡的話該怎麼處理?
另一外在本票的右邊有發現寫有
記載欄部分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___計付
預期違約金另案每百元加日息___計付
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是由通知義務
等內容,但是_處沒有填寫,這樣是否就沒有利息問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交易通常會約定,部分的空白處授權對方於主張票據權益的時候填寫,所以必須由發票人及執票人間之約定為主。
2、倘若我方無法照到債權人,且欲清償,可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謝謝您的解答,請問您說的發票人與執票人之間的約定是口頭還是寫在上面的?如是沒寫的話就是沒有的意思嗎?
另外若是已經還清,拿回本票後需要做什麼聲明嗎? 還是把本票撕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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