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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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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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債務人雖無財產可清償,但其債務責任並不會憑空消失。若保證人代為清償,保證人仍可等債務人有財產後再進行追討。 保證人的配偶若未拋棄繼承,仍會繼承債務,外籍配偶亦同。 未免繼承保證債務,您父親過世後,您可考慮拋棄繼承,且即使未拋棄繼承,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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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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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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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叔叔的配偶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配偶以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你父親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或第4項主張權利。 若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你並不在你叔叔繼承順序上,不用拋棄繼承。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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