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已離婚,但離婚時太充促,簽兩項了條款,第一每月給付長女10000元撫育金。第二支付長女教育費到20歲。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因個性不合離婚,原有兩份工作,勉強每個月給付過的去,付了將近一年的10000元,但因身體不佳,不適合繼續做大夜班,故辭去工作,剩一份工作的薪水。今年七月和前夫協議可否每月改付7000元,被拒絕。那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只有一份薪水23000元,但撫育金付不出來,因為還要付芳房租,就貸。前夫堅持提告,我應該怎麼做。?如果他真的告我,我將如何面對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您是一定支付的,只是若因經濟能力變更,無法履行協議書所約
定之金額,可試著主張因本身經濟能力等情事變更,請求法院變更您本來給付之扶養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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