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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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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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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我有意想離職跳槽同行,老闆卻在日前張貼公文  營業秘密法  對於惡意挖角公司之權利主張 

    之類的公文,很怕離職跳槽同行從事相同性質工作內容   慘遭官司纏身.

    小弟目前職位是某個生產部門的組長(屬於技術人員)
    工作內容屬於  傳統產業 有技術性質的工作(無研發性質   無專利技術)
    雖然是組長,可是沒參與經營業務方面工作,還是一樣做第一線生產 維護之類的工作,
    也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競業條款之契約 

    請問這樣離職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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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3 15:05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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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競業禁止是否合法可依以下幾點判斷: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認定。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有無代償措施(花園休假) 違約金是否合理。

    你與公司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你只是生產線主管沒有辦發接觸到有關營業秘密之事項,公司也沒有代償措施,初步看起來沒有競業禁止之問題,詳細情形仍須要依你及公司的狀況才能判斷。

    若你要離職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定一定之日期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要求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記得依上開原則處理,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應,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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