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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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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08: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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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朋友所稱的騷擾是何種情形,要詳細說明才能夠判斷法律關係。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你朋友所稱之騷擾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忍受之範圍,或是手段跟目的無合理之關連性,而使你心生畏懼,可以提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屬於正當行使權利或一般社會生活應忍受之範圍,並有合理關連性,要提告恐有困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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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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