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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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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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五年內沒有勒戒或戒治紀錄,原則上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但被告亦可聲請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規定,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取代勒戒,但須主動向檢察官聲請,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 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須注意,聲請動作要儘快,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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