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有如"據上論結,本件OOOO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第YYY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若判決書引用的法規錯誤,如上例中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實際上應是使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2項
這種情形下,可以做為再審的理由嗎?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不會構成再審事由。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就濟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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