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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引用的法規錯誤

  •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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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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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有如"據上論結,本件OOOO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第YYY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若判決書引用的法規錯誤,如上例中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1項,實際上應是使用民事訴訟法第XX條第2項

    這種情形下,可以做為再審的理由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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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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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不會構成再審事由。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就濟為佳。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