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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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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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人可以協議的話要儘可能的協議。訴訟中也還是可以和解或是調解的。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應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自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他方自得依民淜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為支付之扶養費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即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他方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支付之扶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5號。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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