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人過世未辦理放棄繼承,債務糾紛找上門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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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7 20:03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7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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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拋棄繼承跟陳報遺產清冊都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97年1月2日修正前為2個月),你母親已經超過辦理的時間,但還是可以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主張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遺產以無剩餘,可以不用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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