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伯能搶奪小孩的監護權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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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8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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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行使、負擔,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由他方行使。父親過世後,原則上由母親,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母親行使、負擔。 若依民法第1094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可以選任其他監護人。再者,若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情形,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承上,大伯沒辦法強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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