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請離婚事實不真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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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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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按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二、法院人員眾多,若內容不真實且誇大,甚有損您的名譽,確實可能夠成加重誹謗罪。但因製作訴狀乃係有權之人,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三、您應該委任律師做民事答辯,但刑事是否提告還要請律師了解案情後決定,若可能成立犯罪,必須6個月內提告,也可以成為談判籌碼的一部分。
四、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討論、諮詢。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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