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 轉讓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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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17:42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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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著手,已經構成販賣未遂,販賣未遂有刑責,即便不論販賣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也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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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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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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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一、您已經出錢合資要去購買來販賣,應屬著手,可能成立未遂犯。就是上開法條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未遂犯得減輕。
二、同法第8條: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都是有刑責的,如果已經被抓,建議速與相關律師諮詢。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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