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問題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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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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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事件法第65條、施行細則第3-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寄給您的通知是對的,您的行為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論處。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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