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護令開庭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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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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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保護令案件要不要開庭?(一)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二)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三)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1.jsp?preltext=&page_str=4 書記官已表示相關資料開庭前帶來就好,您如果仍希望在開庭前事先提供給法院,應撰寫書狀及附件遞交法院,則依規定書記官就必須拿給法官過目。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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