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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 借貸 不當利益

  •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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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6:14 
  • 文章人氣:656
  • 個人積分:14
  •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