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管理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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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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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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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你們在簽暑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會同事讓你簽署規約同意書,上面如果有載明管理費如何繳納,在你們自行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所以管委會可以向你催繳管理費。 管理費存入何帳戶屬於你們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要看到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有辦法釐清有無問題。但若管理委員擅自將管理費、公基金領出花用,會觸犯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刑事責任,你們將來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返還。 拒繳管理費逾2期,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聲請法院向你催討。 建議你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上開質疑,由區權人開會討論較妥。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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