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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少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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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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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近日接獲花蓮市警察局電話,說明於6月份時因為上了聊天室,因為好玩所以使用的暱稱中有打上"缺錢"兩字,但我保證沒有援交這件事情,警察說有暗示的成分在,需要請我到花蓮做筆錄。我本身戶籍於台中,台北工作

     

    若真的要,是否可詢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些狀況。

    1.因為太遠的關係是否可以申請轉調案件至近的地方。

    2.不想給家人知道此事情,未來若做完筆錄要開庭的傳票,是否可更改通訊地址。

    到現在我才知道原來這樣是違法的,所以想好好處理這件事情。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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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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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一、缺錢可以解釋的方式太多,您應該據理力爭。

    二、第一次警方通常不會讓您移轉到台北訊問筆錄,但是可以要求看看,若真的不行,去花蓮做完筆錄再跟警方要求犯罪地於台北,且居住地也在台北,希望移轉到台北處理。

    三、未來會寄傳票通知開偵查庭,如果還是花蓮傳,可以向該股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到台北,至於傳票地址,通常取決於你當天做筆錄的內容。

    四、建議跟律師先當面談過,再到花蓮去處理。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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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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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此認定顯屬牽強,而本件警察原則上會移回您戶籍地的地檢署來偵辦,屆時您可能需回台中應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