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徹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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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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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當初係因初次施用毒品,檢方因此予以緩起訴處份,而您在5年內再犯,經檢方撤銷者,檢方將依法追訴您施用毒品的行為,改依毒品罪起訴,並不再適用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或戒隱治療的處分。因此待收到法院裁定5天內對法院提出抗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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