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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空間違停車輛及私人物品處置

  • H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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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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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公共空間任意擺放之車輛或是私人物品可用之實際有效處理辦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這些車輛及物品,管委會並無實際權力對其處置,除了消極的規勸以及依照規約罰款(是否有強制力?)似乎只能報請所謂的主管機關處置,那所謂的主管機關又是何單位?

    PS:如果無法得知該物品為何住戶時前期又該如何處理?

    煩請不吝指教!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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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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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規約若有罰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下,管委會可依規約規定處罰,亦可依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則不同,台北市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汽車可以查詢車牌號碼(請警方協助)、物品則必須以適當方法查明所有人係何人,再依規約處理。 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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