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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oo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8 | 最近登入:106-19-06
搜尋結果:共 2 頁,20 篇文章
今年母親的大哥過世後其子女通知必須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有債務問題,因對方戶籍地在台南,但我們在屏東,是否一定得到台南戶政才能辦理? 另外似乎已有修法,當債務大於資產,則如果未辦理拋棄繼承,亦不會有背負債務問題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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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台南地方法院辦理,寫好拋棄繼承書狀附妥必要文件,郵寄過去即可 ... (恕刪)  可我看了所需文件有些要求須正本,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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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5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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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
 您好: 請問依照律師回覆,是否以往印象中的"新"公寓大廈門外不得擺放鞋櫃或其他雜物是錯誤的,只要不影響動線/安全以及經過社區多數決同意即可? 因為之前一位法官的判決令人十分困惑,門口擺放鞋子算是雜物會影響出入動線及安全,但是如果把鞋子擺入鞋櫃,因為擺放整齊鞋櫃就不算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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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
確認,主任調閱之後將檔案暫存於手機提供于主委查看,但有住戶認為 1.此舉已危害到個資 2.主委以及管理主任沒有填寫調閱監視器申請單 社區有公告住戶若需調閱監視影帶需要填申請單及主委同意,但請問此為公務需要以及是主委直接授權,是否還是得填申請單?(個人認為雖然社區規約並未明定主委不需要填申請單,但此為其想當然之基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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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3
之前有網友留言區權會之參與被管委會限定必須所有權人或一等親方可參加及投票,律師回覆除非區權會有規定否則不得拒絕,在此有疑問想提出: 1.若社區規約未明訂,是否"任何人"皆可代表所有權人與會及參選?(代表所有權人參選,當選後由所有權人擔任) 2.同上,即使社區規約有規定,但是否代表當選後可將但選資格轉移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非所有權人或委託方? 如:如夫妻同住一戶,不論是否兩人皆有持分或僅一方,參選時是否必須明確告知是以哪一位名義參選?又當選後是否可將資格直接轉移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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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3
在社區尚未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前,針對在公共區域隨意停放車輛/雜物等之行為(尚未構成明顯危害交通之情形),管委會是否無權強制處理該物品? 強制的定義包含,移動保管/上鎖/委外清運... 另外,停車場管理辦法是否得經由區全會才能訂定無法由管委會在一般會議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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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1
請問是否個人發言有何不當?煩請告知! 早期的問題不論答覆是否滿意,至少皆可收到回覆,但最近所詢問之問題皆無法得到任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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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6
請問新舊管委會交接(本社區為七位委員主/監/財/安全/機電/總務/副主委)是否每位委員都必須要有各自的交接事項及清冊,或者僅由主/財兩位作所有的文件/印章/財產清冊點交? 另交接時是否必須要有第三公證人在場作點交,或者是規定由監委監督交接(如果是監委又是由上一任或是新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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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9
 依照各位律師回覆,皆不建議走上訴訟之路,但是訴訟並非人之所願,如此是否只要對方採取不理對策,那受害方就處於挨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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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