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2月30日的車禍被保險公司提民事賠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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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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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二年的話的確是時效消滅。
二、時效消滅的話民法144條規定只是規定得拒絕清償而已,不是說對方不能請求。如果對方請求而你沒有為時效消滅的抗辯的話你還是會輸。
三、調解的時候可以去跟對方說時效消滅了你拒絕清償,也可以寫狀紙表示時效消滅了你拒絕清償。
四、後續進入訴訟的話還是要寫狀紙為時效消滅的抗辯,並且開庭跟法官說這個時效消滅了你要拒絕清償。這樣的話你就會打贏了。
五、有的人會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但我覺得這個案件的話對方都聲請調解了你沒有必要另起訴訟。
六、承前,你要確認你的戶籍地的公文你都收得到才行,或者是把戶籍遷到你目前住的地方,不然如果是同居人[家人]、受雇人[例如大廈管理委員] 幫你收公文,或是寄存在警局或是公示送達[登報當你收了],那麼會比較麻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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