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問題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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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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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若可證明有扶養的負擔,而對方為履行,確實有機會撤銷贈與。另雖已經贈與給第三人,仍可能有民法87條第1項通謀虛為意思表示而無效。
此案應先當面了解狀況,並且查看相關證據資料,才可以確定是否有勝算。若欲約談,歡迎來電。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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