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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

  •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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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5:08 
  • 文章人氣:407
  • 個人積分:6
  • 於101年陸續借錢給朋友二次,共22萬元,討不回來,因為當初沒簽借據,只有匯款單。 103年有提出支付命令,對方有提出異議,但開庭時我無法舉證是借貸,對方提出說不能單憑匯款單就認定他欠我錢,還說現在詐騙集團很多???之類的,總之最後判決他不用還。想請問現在如果以不當得利提出告訴,是可行的嗎? (除了匯款單外,我有零散的錄音檔,是我跟對方對話他有承認是欠我錢,但提出支付命令上法院時我沒提出來,因為陪我去的朋友說不要搞的太複雜) 以上,想請問我後續可以怎麼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