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前婚姻與前妻共同收養一養子,在去年,年底和前妻離婚,養子歸她,現在前妻家裡的人都會因為養子和我連絡,我現在也已再婚,常引起妻子不滿,請問我是否可以終止領養這個養子,不再有任何關係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合意終止收養。
2、倘若對方未成年,必須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屆時法院會依據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判斷。
3、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於被收養人沒有利益,法院恐不會准許,建議應該尋求律師正式協助為佳。
一、離婚後,你可單獨與小孩合意終止收養,但是需經法院許可、認可,例如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裁定就是。
二、如果無法合意的話,可以搜集證據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終止收養。例如桃園地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裁定就是這種情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一、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2項。違反無效-96.5.23修正民法第1080-2條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96.5.23民法第1080條第2項。違反無效-96.5.23修正民法第108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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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您好:
您可與該養子合意終止收養,但該養子若未滿20歲,則另需向法院聲請認可。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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