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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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1 22: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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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其判斷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裁判依據。法官判斷時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之一規定,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這尤其重要),審酌因素包括: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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