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書籍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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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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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就考古題重新編排,則您仍可取得著作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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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2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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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參照)。
2. 依上規定,您可於契約約定您自己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將來即可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若未約定,則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均屬受聘人,您因出資關係仍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但不能進行授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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