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理人之更改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2 22: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2 22:58
- 文章人氣:162
- 個人積分:14970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則上有父母協議,協議後有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可以聲請改定。 除非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才能依民法第1091、1094條規定,由祖父母等人擔任監護人。 若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不利未成年子女,可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聲請停止親權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4 10:12
- 文章人氣:159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按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您得以最近尊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主張父親對子女照護不周,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嚴重,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並以祖父母為監護人。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