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習班提出毀謗告訴
- 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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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4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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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如題,我的父親是一名國小的教師,前陣子他班上的學生向補習班的老師反映我父親說他不會教書,而且收費高昂,該補習班的老師憤而向我爸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根據我父親的說法他並沒有向該學生說過這樣的話,可是在那邊補習的我父親班放的三個小六男學生均向老師供稱是有的,據我的了解這件事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只有經三名男童的口述,那老師就提告了,且暫時並沒有撤告的打算,順帶一題經過我的查證,該補習班老師所營業之補習班並未立案,請問這個案件成立的機會大嗎?而三個小六男童的口供是否具備法律效益?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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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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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簽名保證證詞屬實),惟未滿16歲不得命其具結。
最高法院判例雖認為證人無具結,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詞是否可信,審理事實法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做為取捨依據。
故小孩子的證詞是否可以能為訴訟上之證據,仍有疑義,法院必須參酌其他證據資料。
另外,誹謗罪若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去為適當評論,則是可容許的。
惟您手上有其他籌碼,建議可以先找第三方介入協調,看看對方是否撤告。若堅持不撤告,還是委請律師辯護為妥。
若需討論,歡迎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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