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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容會館療程退費和疑問

  •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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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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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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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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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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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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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12: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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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徐律師的說明,不過小弟對於第2項的解說不是非常了解它的意思,可以舉例嗎? 目前小弟遇到的狀況是店家願意解除契約,但是需支付目前已開封五瓶精油價值約7萬,雖然店家口頭允諾他可幫忙以會員價計算並吸收一半金額,但還是得支付二萬元,假設以原價計算若需賠償是否廠商最多也只能要求7萬的百分之十作賠償金呢? 目前店家非常堅持東西已拆封就得買下來,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若店家仍然無法接受,在至消保會做線上申訴,請問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填寫呢,在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