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繼承與父債子還?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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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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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想請問關於代位繼承,最近奶奶剛去去四個月,當初姑姑們說奶奶生前沒留下多少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但現在卻通知要我姐姐國外授權書,因為我姐長年住在國外,姑姑們申請不到姐姐的戶籍謄本,而在這之前我們皆不知有繼承的事,要不是缺姐姐的資料,我們可能什麼都不知,但我但要求看繼承資料,姑姑們卻百般理由不給我們知道,想請問我們目前應該如何去申請看奶奶到底還有沒有存款的資料?另外想請問,我爸生前有替人做保,欠銀行錢,那我們代位繼承的部份,會被追溯嗎?若是我們不想要繼承奶奶的遺產可以放棄嗎?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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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11:33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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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可以持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 父親生前擔任保證人,要看你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及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原則上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採取責任限定原則,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超過遺產範圍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 代位繼承若採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之固有權說見解,代位繼承人是以自己固有權利繼承遺產,並非代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所以父親的債權人尚無法對代位繼承人繼承之遺產主張權利,但實務上存有不同見解。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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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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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38條你母親不在內祖母繼承順序之列,並非繼承人,且亦非民法第1140條所指之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代位繼承,所以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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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8 23:18 最後編輯日期:107-11-2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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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符合代位繼承奶奶遺產的要件,就能以繼承人身分向國稅局及各金融機構查詢遺產狀況。代位繼承人是繼承奶奶的遺產,與父親的債務無關。若不想成為代位繼承人,則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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