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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置物櫃

  • 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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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9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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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s

    一般店家投幣式置物櫃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如放置超過營業時間,店家有權對物品做適當處理。"

    請問如果東西放置在裡面,真的超過營業時間,不幸被店家清空置物櫃裡的物品的話,如物品持有人追究起來,請問店家需負責什麼法律責任嗎???

    感謝抽空解答,辛苦了~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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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11:02 
  • 文章人氣: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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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須視您所謂的清空是指什麼意思?是他直接將櫃內物品販賣或丟棄,亦或僅係暫時保管到其他地方?
    如果是前者,依照民法第607條及609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因此,縱使他以管理辦法排除這規定,亦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物品被丟棄或販賣之消費者仍得對場所主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他只是先將置物櫃清空,另行移到其他地方放置,依據民法612條第1項,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故場所主人可主張因消費者超過原本寄託契約約定的期間,尚未付清超過的保管費,故可以先留置消費者的物品,待消費者將逾期之保管費用清償後,再將物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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