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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可以要求被告在當地開庭受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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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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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是個未成年....在網路論壇上用不雅字眼公開侮辱我!!!

     

    由高雄市地方法院移轉到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現在開庭的話我可以要求被告強制到我所居住地的地方法院來開庭嗎??

     

    如果被告為成年人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到我居住地來開庭??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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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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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管轄的話我查了一則判決給你參考:[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又無管轄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

    二、除非你認為原來管轄錯誤的裁定是錯的,不然原則上不會再改,你對管轄錯誤裁定如果有意見的話,應該是要就管轄錯誤的裁定抗告。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19號判決就是,摘要:[ 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在學說上有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設網路管轄法院等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狹義說,因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過於僵化。我國至今尚未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故宜採折衷說,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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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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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必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檢察署管轄,除非法院檢察署願意移轉管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