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筆遺囑特留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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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7 20:5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7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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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遺囑人死亡後,若遺產中有不動產而為遺囑載明遺贈對象,則其可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四、如果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處分將遺產先扣住以避免對方處分,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
五、關於特留分扣減權,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參照]。
六、既然是形成權的話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請求權才有的問題] 。
七、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結論先說,要在二年內行使:
判決摘要給你: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 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實務上見解常有變動,同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的見解,所以還是可以再查查看。另,要看你的立場是那邊,如果是行使扣減權的一方而且知悉後沒有超過二年,那建議就儘速行使;如果是已經超過二年,建議找個律師幫你研究一下有沒有突破的空間。如果你是被行使扣減權的一方,你拿著這個實務見解就可以拿來說服法官了。
九、祝你中秋節快樂^_^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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