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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特留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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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7 20:5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7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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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有許多的代筆遺囑律師做的。

    二、如果對方有請律師的話,也許對方也會有處分財產的計畫。

    三、立遺囑死亡後,若遺產中有動產而為遺囑載明遺贈對象,則其可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四、如果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處分遺產先扣住以避免對方處分,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

    五、關於特留分扣減權,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參照]。

    六、既然是形成權的話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請求權才有的問題] 。

    七、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結論先說,要在二年內行使:

         判決摘要給你: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 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實務上見解常有變動,同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的見解,所以還是可以再查查看。另,要看你的立場是那邊,如果是行使扣減權的一方而且知悉後沒有超過二年,那建議就儘速行使;如果是已經超過二年,建議找個律師幫你研究一下有沒有突破的空間。如果你是被行使扣減權的一方,你拿著這個實務見解就可以拿來說服法官了。

    九、祝你中秋節快樂^_^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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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7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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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不符合法定程式之要件,可考慮爭執遺囑之效力,若遺囑無效,即回復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若遺囑有侵害您特留分之部分,亦應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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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2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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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先確認遺囑的效力,遺囑有效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若想主張特留分,應把握二年的時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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