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帶保證人與債權相關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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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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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屬於特殊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代主債務人清償後可以承受債權人之權利,轉而向主債務人請求。 另依民法第750條:「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連代保證人可以清償債務請求除去連保人責任或由主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除去連保人責任。連代保證人亦可徵求債權人、主債務人同意,變更連代保證契約內容,除去連保人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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