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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 小額訴訟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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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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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換言之,如非上開二種情形,原則上法院為判決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您可整理相關證據,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民事答辯狀,以利訴訟上之攻防。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