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不起訴機會高嗎?

- 吳怡德律師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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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2 01:31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2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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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依社會通念,「不要臉」一語,有「不知羞恥」之意思,屬抽象謾罵...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 「不要臉」意指人「不知羞恥」之意,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列印資料在卷可徵,依一般社會觀念,被告對被害人當面以此等詞句稱之,且口氣不佳,係屬對被害人之抽象謾罵、輕蔑之詞,確足貶損被害人之尊嚴,並使被害人感到難堪與屈辱...
這兩個近期的判決都指稱「不要臉」是抽象謾罵之詞,也就成立公然侮辱,你應該要注意答辯時,要去說明前因後果,指稱這不是抽象謾罵,而是你合理的意見表達,最好說明你自己或甚至其他可以被傳喚證人的受害經過,再指出請該公司提出其確實有履行所承諾事項之證據,若受害者眾、或該公司提不出任何履行承諾之證據,也就能說明這些言論確實都是你合理的意見表達範圍。
你可以引用對你有利的實務意見,像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協同意見書:「...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用來說明對於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縱使使用負面或致使不快之嚴苛文字用語,仍不能率以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舉例:「言論是在表達我認為該公司行銷手法根本不合情理、也讓人受騙上當之意,並不是無端謾罵。且我主觀認為該公司行徑誇張,所為評論必然為負面用語,除僅以『可惡不要臉』一語表達否定評價外,也沒有再使用其他不堪入耳或污衊之文字,或許我所為評價用語可能使人感覺不快,但尚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而與刑法之『侮辱』要件未合。」
綜上,不可能說一定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畢竟這非取決於律師、而是取決於未來的檢察官及各審判者,本件也有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但你要盡力去說明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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