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今年一月因故與他人起爭執,且對方惡言相向,因此在當天就向派出所報案,以公然侮辱的報告。
但至今尚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詢問了才知道派出所移送偵查隊,但偵查隊尚未請對方當事人到案說明。
現在是10月了,1.請問這樣有超過提告的6個月的限制嗎?
2.對方當事人,若警察通知他到案說明都一直不出面,是否我可以要求警察先生直接幫我移送法院呢?還是需要等警察將相關程序跑完,才能直接移送呢?這程序大約多久呢?如發出拘票通知到案說明不到..等等
麻煩各位先進幫忙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我方報警做完筆錄並且表達提告意願,就不會有踰越告訴期間的問題。
2、倘若對方均拒絕到案說明,可以聲請檢察官拘提,甚至於是通緝。
3、建議可以每2個月去詢問員警案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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