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算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嗎?
- 吳怡德律師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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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大嬸」並沒有負面評價的意思,而且二人間私下的line對話記錄也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完全不用理他,放輕鬆就好。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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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然侮辱與誹謗間的差別是一個是抽象的說,一個是具體的說。前者例如三字經,後者必需被告說的是具體的故事。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跟某人在某某地點開房間,這就是誹謗。
三、你說的情況,賴不算是公然,所以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大嬸二字也不是具體的指摘,所以也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四、結論,我不認為對方告你會成立,除非除了大嬸以外還有說其他的東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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