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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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5 23:38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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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施刑法第1條之3第2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已經修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發函給資產管理公司或跟公司主管聯絡,有點法律常識的公司主管會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一直催收,直接跟金管會檢舉。 對方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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