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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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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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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我們公司所販售的產品它的成份不足。就是用低價的商品當作高價的商品販售、但是我與對方公司往來、只有口頭叫貨、送貨、且出貨單上並無註明產品規格、型號。發票上也是無註明。請問若是東窗事發、我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刑、民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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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6 22:19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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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非食品、藥品會違反商品標示法,會處罰鍰並有相關行政罰(還有其他的管理法令,看你製造何種產品)。 食品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行政罰以外,依第15、49條,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藥品會違反藥事法,除行政罰以外,依第82條以下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致人死傷刑責會更重。 買方可以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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